中国税务留言板信息数据简介

税务留言板信息数据是国家税务总局旗下的网上留言板块。国家税务总局采取留言板形式,可以实现用户非实时纳税咨询。作为倾听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诉求、意见建议的重要途径,可以帮助税务部门细致梳理分析群众涉税留言,将对税收工作有参考价值的留言有针对性地吸纳采用,对于群众反应的涉税问题做到及时反馈和处理。

为助力相关研究,CnOpenData推出中国税务留言板信息数据,覆盖标题、留言内容、所属地区、留言时间、答复内容、答复机构、答复时间等字段。


时间区间

2018.03.29-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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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留言板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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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出租偷税漏税浙江省永康市很多人有厂房出租一年收租几十w到几千w不等,有个厂房收租就天天吃喝玩乐的,没听说要让其交个人所得税,因为交的话,数额也是非常大的,社会上肯定会传的很厉害,这一块的税逃的比较多。我们出去上个班赚几千一个月都要交,人家出租一年赚那么多,不用交,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厂房都有房产登记,也是非常好查,他家厂房有没有出租,出租的话,收了多少房租,这一块希望严查,这是对劳动者严重不公平浙江20232023-09-04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由于无法根据您所说的确定被检举对象。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符合不予受理:(一)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拟不予受理。因此该件不予受理。浙江省20232023-09-21
台州黄岩地区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问题2019年我司旧房转让(土地转让),现向税务部门交税,税务部门要按非核定缴税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旧房转让)即按照增值部分的60%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所属时期为2019年4月29日。听说2019年期间黄岩有政策:所有企业土地增值税均按照5%核定。想问1、我司土地是2019年转让的,黄岩税务局是按照2019年的政策法律计算土地增值税,还是按照现在的法律政策计算土地增值税?2、2019年期间,黄岩区是否有政策所有企业旧房转让按照5%核定增收土地增值税?黄岩地区所有企业旧房转让是否全部按照5%缴纳土地增值税?3、如果2019年黄岩地区有所有企业旧房按照5%核定增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我司土地是2019年期间转让的,黄岩税务局是否应该按照5%核定方式增收我司土地增值税(旧房转让)?浙江20232023-09-14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反映的问题已经提交处理,结果由处理部门反馈。谢谢!浙江省20232023-09-21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背景:A公司为上市公司,计划开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该持股计划由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自行进行管理。该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A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回购的股票(回购均价10元/股),A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授予给员工并在工作业绩上设置了一定的解锁条件。(1)如果达到业绩条件的,股票可以解锁,解锁后的股票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择机出售,出售后再将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向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如果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在达到解锁条件股票解锁后至股票出售并向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的期间离职的,则无权获得收益分配,只能取得本金返还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如果达不到业绩条件的,股票无法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请问: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包括达到解锁条件的以及未达到解锁条件的),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涉及,应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只有在股权激励方面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而在员工持股计划方面无相关明确的政策,作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应如何把握和处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涉税事项?希望能给予实操性的答复,不要只列政策条文,谢谢!浙江20232023-09-14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咨询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20232023-09-21
企业办理土地证后可否退回已缴土地契税我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已缴纳契税并已办理土地证,现我司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已获同意,请问:对已缴纳的契税是否应当退税?浙江20232023-09-14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浙江省20232023-09-15
外购工业包邮生产销售您好,请问某公司外购工业白油,一部分直接对外销售,一部分生产工业清洗剂对外销售,一部分生产润滑油对外销售,请问这三种情况的消费税是如何规定的?是否需要再缴纳消费税以及抵扣外购部分的消费税吗?浙江20232023-09-14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浙江省20232023-09-15
人民币结算是否影响退税我公司市台州一家汽车出口企业,销售给青岛市保税区企业,该保税区企业作为中间商将汽车销售给国外客户,我们有的出口报关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哈合作中心配套区)有的直接在洋山港出口报关,对方这两类业务想通过人民币结算会不会影响我司退税?是不是只有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用人民币结算不影响退税。浙江20232023-09-15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五、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浙江省20232023-09-20
屠宰场增值税问题屠宰场购入活猪,宰杀分成块后批发销售猪肉,是否能按财税2012年75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浙江20232023-09-15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浙江省20232023-09-20
合伙持股平台在公司上市后转让持有的股权是否需交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问题: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将持有IPO前股权在会计上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市成功后转让股权,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金融商品需交纳增值税,若认定为金融商品依据是什么?浙江20232023-09-16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浙江省20232023-09-21
医保退费因员工离职,本月忘记减员,已缴纳的医保是否可以申请退费?福建20232023-09-17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如果是咨询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相关问题,您可咨询医保中心,可拨参保地区号加12345进一步联系。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福建省税务局20232023-09-21
意大利所得转入国内未缴纳个税意大利赚的钱转回国内没有缴纳个税,却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保单,年金险和分红险,总保费1350万。请问这笔钱会不会视为偷税漏税的钱,可否被查处?浙江20232023-09-17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四)取得境外所得;……第十三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二条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浙江省20232023-09-20
意大利所得带回国内未交税意大利所得转回国内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的年金和分红保险。总保费1350万,这笔钱可以被查税吗?会不会被假扣押浙江20232023-09-17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四)取得境外所得;……第十三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二条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浙江省20232023-09-20
小微企业误点成一般纳税人,望给予更正。2020年11份报税,误点了一般纳税人,望您们给予更正。不然我不能使用发票。河北20232023-09-18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您好,您的问题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问题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小心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还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河北省税务局20232023-09-21
司法拍卖房的欠税问题工作人员你好:意向竞拍人想司法拍卖的房产(开发商名下)去哪里查询遗留欠税。需要什么手续?江西20232023-09-18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感谢您的咨询!因上述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32023-09-2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如何理解"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关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何理解把握?1. 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3. 所购买的应税行为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者消费这三个理解方向是否正确?如果这样,只要是境内公司对外支付取得无形资产和服务,就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希望得到回复,谢谢!"浙江20232023-09-18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涉及具体事项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浙江省20232023-09-21
出售采矿权缴纳哪些税?一般纳税人出售采矿权缴纳哪些税?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可以卖出价-买入价计算计税依据吗?浙江20232023-09-18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浙江省20232023-09-21
福州晋安区城投鹤鸾郡房东偷税漏税·福州房东,通过贝壳平台签约租房合同,微信转账形式收一个月租金和两个月,共计人民币8100元,未缴纳税费。·房东声称,在福州,税费由租户承担。这严重违法偷税漏税了。·地点:福州晋安区城投鹤鸾郡7#407·请相关税务部门办理。福建20232023-09-18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已将举报工单转办至相关部门,若您要了解办理进度和更为详尽的信息,可拨打咨询电话0591-87331382查询。20232023-09-21
举报房东偷税漏税·福州房东,通过贝壳平台签约租房合同,微信转账形式收一个月租金和两个月,共计人民币8100元,未缴纳税费。·房东声称,在福州,税费由租户承担。这严重违法偷税漏税了。·请相关税务部门办理。福建20232023-09-18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已将举报工单转办至相关部门,若您要了解办理进度和更为详尽的信息,可拨打咨询电话0591-87331382查询。福建省税务局20232023-09-21
全电发票备注栏请问开具全电发票对备注栏有什么要求?江苏20232023-09-19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江苏省税务局20232023-09-20
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是否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深圳20232023-09-1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32023-09-21
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咨询1.软件企业研发最后形成了软件产品,比如xx软件,后续出售的话,是否冲减研发费用?之前看到政策说是产品销售是要冲减原材料等研发费用的,对于软件企业来讲研发过程多是人工、折旧或者其他费用,或者部分零星工具使用费用,怎么理解这个政策,是要冲减费用吗?如果冲减的话,形成的产品多次卖掉或者,销售价格累计>研发所有投入,是否要把研发费用冲减完?2.软件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如果最终形成了产品,在税务的研发费用核算中,这个研发费用是否含已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3.如果获得有关研发投入的政府补贴费用,是否冲减以前研发费用?浙江20232023-09-19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咨询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浙江省20232023-09-21
政府征收补偿由于区政府规划需求,我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被区政府征收,并资产整体大包干获得一次性货币补偿,请问,上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要缴增值税吗?税率分别是多少?税法条款是哪些?谢谢。江西20232023-09-19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感谢您的咨询!您反映的情况需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32023-09-20
江西税务局公众号实名采集实名采集了信息,在税务局不给开票江西税务局公众号在公众号里已经有实名采集及认证了,这是方便一些在农村不方便出门都是又需要开票的人们,但是泰和县税务局并不认可在公众号实名采集的信息,那公众号里的实名采集是给别人看的吗?那就没有做到方便人民帮助人民了。江西20232023-09-20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感谢您的咨询!您反映的情况需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32023-09-21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开具发票超过十二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开具发票超过十二次,但有两张发票开错了,冲红了。现在要开局发票能否线上办理,线下比较麻烦。浙江20232023-09-20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咨询发票代开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浙江省20232023-09-21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无“通行费”字样的纳税服务项目名称为“经营租赁*代收通行费”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做进项抵扣江西20232023-09-21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规定,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32023-09-21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北京20182018-03-29您好,请参阅《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其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同时,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4-03
个人承包的山林经营权由政府收回,得到的补偿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承包的山林经营权由政府收回,得到的补偿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北京20182018-04-03您好,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承包的山林经营权由政府收回后取得的补偿款,相当于个人转让山林经营权,其取得的补偿款收入,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税款,计征税款时可减除取得山林经营权的成本、费用。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4-05
企业如果发生还本销售的行为,请问还本销售发生的还本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如果发生还本销售的行为,请问还本销售发生的还本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凭证后附送何种合法单据?适用的政策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2、《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财务、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89〕国税所字第211号),最近,一些地区询问,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在财务、税收上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全额记帐,并按规定征收工商各税;企业“还本”的支出应用其自有资金解决,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减少利润。还是另外有其他的适用政策?北京20182018-04-11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还本销售应视同销售,做销售处理,相应的销售成本可以作为企业支出扣除。有关凭证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税前扣除凭据的相关规定执行。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4-13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我公司为广西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长期无新项目,公司拟在完成清算后马上注销公司,2017年对2008年以前开发的唯一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了几百万土地增值税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由于2017年公司是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符合申请退税的条件,经自行计算在补充扣除土地增值税款后,我公司2000-2007年间共计多缴所得税款近50万元,于是提出了退税申请,经过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认为政策没有问题,但在进行主管局内部走电子审批流程时,因系统原因无法在系统中走审批流程,后向广西省地税局请示,省局所得税处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不能适用于申请退回新税法实施前(即2008年前的税款)的税款,只能用于退回新税法实施后缴纳的所得税款。由于省局的回复市局暂停了给我们的退税流程。对此,我们认为所得处的解释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新旧税法虽然存在税率差(旧税率33%,新税率25%),但是都属于同一税种;系统流程走不下去实际是技术问题,而不是政策问题,由于金三系统设计之初就没考虑过这种情况,因此问题既然出在系统,就需要对系统进行调整。为此,我们还咨询了征管,征管处给我们的回复是如果政策没有问题,技术上是不会有问题的。据了解,房地产行业的特点,上述情况不在少数。一般理解,该文件应该可以适用于新税法实施前的税款退税,不知道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由于涉及国地税局执行口径问题,在此,我们请求总局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适用的退税范围是否涵盖2008年以前多缴税款,非常谢谢!"北京20182018-04-16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的涉税事项。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4-17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您好!请问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1、如果清算企业既有向银行贷款,又有向个人借款,是不是适用本条款?减去向个人借款部分,剩余向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可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同时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3、企业借款利息发生额较大,前期资本化处理,完工以后是否需要费用化处理;如果费用化处理,是不是后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在5%计算范围之内?谢谢!"北京20182018-04-25您好,针对问题1、2,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房地产企业向银行借款,扣除时或者选择对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或者选择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两种办法不能同时使用。向个人借款,不得据实扣除。应比照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情况处理。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4-27
相关税费包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吗?请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五条第四项“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这里的相关税费包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吗?北京20182018-04-25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这里的“相关税费”是指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印花税、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成本;上述转增额中,已包括个人股东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处相关税费成本,不再包括个人股东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4-26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311号文是否有效?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311号文是否有效?北京20182018-04-27您好,此文目前有效。此文为依申请公开文件。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4-30
工资薪金扣除问题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管理层,激励对象既有母公司员工,又有非上市的子公司员工,对于激励子公司员工的部分,子公司增加资本公积,当年并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对于子公司(非上市公司)用母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激励子公司员工,且行权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北京20182018-04-27您好,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施行法人税制,母公司与子公司从税法层面来看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是一个法人企业向其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得扣除。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4-30
个人所的税缴纳个人所的税缴纳北京20182018-05-0112366北京中心答复:别经测试回复结果12366北京中心20182018-12-15
在四川省从事建筑劳务,是否应该在四川省预缴企业所得税?"我企业是重庆市的一个建筑企业,总部设在重庆,二级分支机构也设在重庆。近日,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到四川省从事建筑业务,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此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我企业认为不应该在四川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应回重庆缴纳。(我企业已经向四川省税务机关提供了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我企业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我企业观点的理由是: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因而我企业不应该在四川预缴企业所得税。四川税务机关观点的理由是: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该条规定适用于我企业已在四川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由四川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的收入、工资、资产汇总到四川二级分支机构,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分配税款,此种情况下由四川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可以不就地预缴税款。如果重庆的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在四川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重庆的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再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分配税款,那么税款就由重庆征收,损害了四川省的税收利益,与国税发200828号文在坚持法人所得税原则的同时,兼顾各省税收利益的立法本意不相符。而且如果我企业的观点正确,那么以后所有建筑企业都不会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名义经营,随便策划一下,在总机构所在省再设立一个二级分支机构,然后所有的外省业务都由此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经营,那么建筑业务发生在其他省,而其他省都征收不到税款,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正常秩序会受到破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与难点解析2008年——2017年1月》一书中,在第603页对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进行了解析,解析内容为: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此解析已明确,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到我企业的情况,由我企业重庆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四川省从事建筑劳务,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况”,应在“项目所在地”四川预缴企业所得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国税函2010156号文进行解读,我企业不能准确掌握156号文件精神,不知道四川税务机关的观点是否正确。特请总局为我企业答疑解惑,明确答复由我企业重庆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四川省从事建筑劳务,此项目部是否应该在四川省预缴企业所得税?谢谢!"北京20182018-05-08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因此,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部不在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5-09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问题《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在总局网站只搜索到2014版的,但在其他网站,如http://credit.qingdao.gov.cn/125/648.html,可看到2016版本,想问2016版本的是否总局网站可以找到,多谢!北京20182018-05-11您好,经征求《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文件起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和税务总局稽查局意见,该文件现行有效,能够对外公开。宣传中心已经在税务总局网站法规库公开该文件,并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纳税人如有需要,可登录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法规库查询。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5-14
财税〔2018〕55号文件第二点相关政策条件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描述第4点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请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算文件里所说的上市吗?财税〔2018〕55号文件第二点相关政策条件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描述第4点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请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算文件里所说的上市吗?北京20182018-05-17您好,请参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属于‘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形。”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5-18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本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对1999-2009年开发销售的唯一楼盘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并补缴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当年亏损,且无后续项目,公司拟清算完后注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退税申请条件,按文件计算本公司2000-2007年合计应退企业所得税款50万元,由于税款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的,当时税率为33%,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税率下调为25%,即新旧税法存在税率差,我们理解虽然是旧税法下多缴纳的税款,但由于满足81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应该是可以申请退回的。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还请总局给予明确答复,谢谢!北京20182018-05-18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的涉税事项。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5-21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是否有这个文件?该文件是否有效?《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是否有这个文件?该文件是否有效?北京20182018-05-22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国税函〔2000〕776号文件不在《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内。因此,该文件不属于现行有效文件。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5-23
存续公司是否可继续采用简易征收,另是否需再次备案?被合并公司合并前符合税改前老合约,不动产租赁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国税已备案),2018年被吸收合并后原租赁合同继续适用存续公司,存续公司是否可继续采用简易征收,另是否需再次备案?北京20182018-07-02您好,合并后B企业承继A企业原不动产租赁业务可以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7-03
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文件中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北京20182018-07-20(一)关于应税劳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二)关于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他企业是指本企业以外的企业,不包含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三)关于各下属子公司接受母公司辅助生产车间的相关服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母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为各下属子公司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不属于共同接受劳务。辅助生产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子公司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7-23
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电费是作为销售电处理,还是作为共用分摊,通过共用分割单操作?"A公司需要在其机构所在地增建办公楼,由B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场地用电由B公司自行承担。供电公司对A公司开具发票并由A公司支付全部电费(包括施工场地用电),A公司再向B公司收取施工耗用的电费。那么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电费是作为销售电处理,还是作为共用分摊,通过共用分割单操作?"北京20182018-07-22您好,考虑到施工耗用的电费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承担,其所对应的增值税也应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进行抵扣,这种情形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A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B公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7-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法院判决认定某股票当日收盘价(30元/股)属于弄虚造假欺瞒,与公平市场价不符,并明确了公平市场价为(5元/股),这时候,个人所得是按公平市场价5元/股来确定,还是按股价30元/股确定?如果从财税200535号文件来看,个人所得计算,实际上还是要确定到个人得到的财产的价值。如果价值只有5/股,而按30元/股的话,很明显的就会造成个人所得认定与实际所得严重不符的情况。请明确下。北京20182018-07-26您好,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二、(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法院确定的公平市场价按照文件计算。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7-27
境内公司转给境外上市公司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境外上市公司在深交所发行了“熊猫债”,资金通过“统借统还”的方式给到境内的成员企业使用,每季度末将利息转给给境外上市,再由上市场公司支付给投资机构,请问境内公司转给上市公司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企业认为:因是统借统还借款的使用单位是境内企业,由境外上市公司统一支付利息,境外企业只是代收利息,支付给到境内的投资机构,不应由境内公司转利息给到境外上市公司是代扣代缴所得税。北京20182018-07-26您好,若境内的成员企业和境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则境内企业在每季度末转给境外上市公司的款项不应认定为支付给境外上市公司的利息境内企业不得作为支付给境外上市公司的利息进行税务处理。如何认定该项交易性质,需要视具体情况再做处理;若境内的成员企业与境外上市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且境内企业在每季度末转给境外上市公司款项确属于利息的,可按有关规定计算境内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但应由境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扣缴利息预提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7-27
关于建筑类发票备注栏事宜您好,关于建筑类发票备注栏事宜,国税2016年23号公告(2016年4月19日发布)提到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地址,并未说明无备注相关信息的后果。在国税公告2016年70号中(2016年11月10日发布),明确了若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明细,不得计入土增税扣除项目金额。请问,在这两个公告之间发生的开票行为,既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11月1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服务类发票,若备注栏未按照要求书写,是否可以计入土增税扣除项目?北京20182018-07-30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2016年5月1日之后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如备注栏没有按照规定注明项目名称的,不得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凭证。北京市税务局20182018-07-31
工资薪金扣除问题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管理层,激励对象既有母公司员工,又有非上市的子公司员工,对于激励子公司员工的部分,子公司增加资本公积,当年并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对于子公司(非上市公司)用母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激励子公司员工,且行权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浙江20182018-12-1412366北京中心答复: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12366北京中心20192019-01-03
个人可以代开发票吗个人可以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手续河北20182018-12-15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河北省税务局20182018-12-17
劳务分包你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跨地域劳务分包税率怎么计算新疆20182018-12-17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新疆纳税服务中心20182018-12-18
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买卖股票、债券增值税问题已经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同样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政策么,还是私募基金产品不享受?宁波20182018-12-17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财税〔2008〕1号第二款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条款是否适用私募基金产,总局还在调研中,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局联系沟通。宁波市税务局20182018-12-17
普通合伙企业纳税问题您好,麻烦咨询一下:普通合伙企业在外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按季度独立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问题一:所得税已按季度申报预交,年度清算是汇总申报还是各分支机构独立申报?问题二:普通合伙企业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时的投资者减除费用(申报系统自动跳出),各分支机构是否只能选择一处扣除?宁波20182018-12-17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2、投资者投资2个以上合伙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C表时,实际上只能扣除一个减除费用了。但预缴时暂可分别扣除。以上回复,仅适用于2018年及之前年度。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宁波市税务局20182018-12-18
有关建筑业服务发票你好,我想问下建筑类服务发票是否要再发票上提现单价和数量,我去罗湖国税咨询就说建筑服务不用再发票上注明单价和数量,但是我收票方说咨询12366就说需要在发票上注明单价和数量,我现在想问下12366和税局那边到底是谁对?为什么得到两个答案,税局那边我咨询了咨询台和发票管理那边也都说不用,12366那边究竟是否专业?深圳20182018-12-1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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