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数据简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作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本质的区别:
- 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
- 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政府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CnOpenData推出的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四个模块,包含标题、制定机关、法律性质、施行日期、正文内容等字段。本数据包含有效、已修改和已废止三种法律时效性情况。
时间区间
1950-2024.6,不同法律法规时间范围详见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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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字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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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数据
法律
标题 | 制定机关 | 法律性质 | 公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时效性 | 正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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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1997-03-14 00:00:00 | 无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 一、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 二、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三、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 |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1988-04-13 00:00:00 | 无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 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决定: 一、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 二、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1988-04-13 00:00:00 | 无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 设立海南省的决定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设立海南省的议案,决定: 一、批准设立海南省,撤销海南行政区。海南省人民政府驻海口市。 二、海南省管辖海口市、三亚市、通什市、琼山县、琼海县、文昌县、万宁县、屯昌县、定安县、澄迈县、临高县、儋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东方黎族自治县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17-03-15 00:00:00 | 无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名。 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七、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 八、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提高。 九、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8年1月选出。 |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17-04-27 00:00:00 | 无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与十二届相同。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北京市42名,天津市33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1名,内蒙古自治区53名,辽宁省94名,吉林省58名,黑龙江省84名,上海市50名,江苏省138名,浙江省84名,安徽省104名,福建省62名,江西省76名,山东省162名,河南省159名,湖北省108名,湖南省110名,广东省15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85名,海南省21名,重庆市55名,四川省137名,贵州省66名,云南省87名,西藏自治区17名,陕西省65名,甘肃省49名,青海省18名,宁夏回族自治区18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12名,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265名,其余255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22-03-11 00:00:00 | 2022-03-11 00:00:00 | 无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约每70万人分配1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地区基本名额数8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应选名额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78名。 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七、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 八、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届。 九、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十、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3年1月选出。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18-03-17 00:00:00 | 无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一、本次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等额选举。 四、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75名。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16名,进行等额选举。 委员应选名额为159名,按照不少于8%的差额比例,提名172名,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为13名。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五、本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六、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印制8张选举票、3张表决票。 8张选举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票。 3张表决票是:国务院总理人选的表决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的表决票。 七、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分别在以下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3月17日举行的第五次全体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3月18日举行的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3月19日举行的第七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八、在选举和决定任命时,收回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九、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姓名模糊不清的,由总监票人进行复核确认后,不计入另选他人票。 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不能另提人选。 十、在等额选举时,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相应反对1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反对的候选人人数的,该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 十一、在差额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反对和弃权的候选人总数不得少于差额数13名,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如另提人选,则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在反对和弃权13名候选人的基础上,至少再反对1名候选人,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 十二、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留待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后的会议另行选举。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再次投票在3月19日举行的第七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十三、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电子选举系统计票。在投票过程中,如电子选举系统出现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结束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督下,启用备用电子选举系统。 电子选举系统认定为无效票的,由总监票人进行复核确认。 十四、选举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汉文,另印少数民族文字对照表,与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十五、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时,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十六、大会设监票人35名,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或被决定任命的人选的代表中推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团,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各推选1名。大会设总监票人2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七、会场设票箱28个,不设流动票箱;代表须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十八、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九、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报告投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二十、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的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或者表决的结果。 二十一、本办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18-03-13 00:00:00 | 无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二、全体会议对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依次合并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 表决结束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三、表决分别在两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3月13日举行的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3月19日举行的第七次全体会议:表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四、本办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18-03-17 00:00:00 | 无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王勇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批准这个方案。 会议要求,国务院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完成国务院机构改革任务。实施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依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要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 (一)组建自然资源部。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组建生态环境部。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三)组建农业农村部。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不再保留农业部。 (四)组建文化和旅游部。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七)组建应急管理部。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八)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将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改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九)重新组建司法部。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十)优化水利部职责。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 不再保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十一)优化审计署职责。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 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十二)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 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5.中国人民银行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国务院其他机构调整 (一)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二)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三)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商务部对外援助工作有关职责、外交部对外援助协调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外援助的具体执行工作仍由有关部门按分工承担。 (五)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六)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国家粮食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等职责,以及民政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国家粮食局。 (七)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将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由公安部管理。 (八)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九)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十)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隶属关系。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由国务院管理调整为由财政部管理,作为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十一)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外的国务院所属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18-03-13 00:00:00 | 无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 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委员会的决定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17-04-27 00:00:00 | 无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 名额分配方案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360名左右,与十二届相同。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少数民族代表320名,其中: 1.蒙古族 24名 内蒙古自治区17名 辽宁省3名 吉林省1名 黑龙江省1名 青海省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2.回族 37名 北京市1名 天津市1名 河北省3名 辽宁省1名 上海市1名 江苏省1名 安徽省2名 山东省3名 河南省5名 云南省2名 陕西省1名 甘肃省4名 青海省2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8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名 3.藏族 26名 四川省6名 云南省2名 西藏自治区12名 甘肃省2名 青海省4名 4.维吾尔族 22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名 5.苗族 21名 湖北省1名 湖南省5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2名 海南省1名 重庆市2名 贵州省8名 云南省2名 6.彝族 20名 四川省7名 贵州省2名 云南省11名 7.壮族 44名 广东省1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41名 云南省2名 8.布依族 7名 贵州省7名 9.朝鲜族 9名 辽宁省1名 吉林省6名 黑龙江省2名 10.满族 20名 北京市1名 河北省2名 内蒙古自治区1名 辽宁省10名 吉林省2名 黑龙江省4名 11.侗族 6名 湖南省1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1名 贵州省4名 12.瑶族 6名 湖南省1名 广东省1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3名 云南省1名 13.白族 4名 云南省4名 14.土家族 15名 湖北省6名 湖南省5名 重庆市2名 贵州省2名 15.哈尼族 4名 云南省4名 16.哈萨克族 5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名 17.傣族 5名 云南省5名 18.黎族 5名 海南省5名 19.傈僳族 2名 云南省2名 20.佤族 1名 云南省1名 21.畲族 2名 浙江省1名 福建省1名 22.高山族 2名 福建省1名 台湾省1名 23.拉祜族 1名 云南省1名 24.水族 1名 贵州省1名 25.东乡族 1名 甘肃省1名 26.纳西族 1名 云南省1名 27.景颇族 1名 云南省1名 28.柯尔克孜族 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29.土族 1名 青海省1名 30.达斡尔族 1名 内蒙古自治区1名 31.仫佬族 1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1名 32.羌族 1名 四川省1名 33.布朗族 1名 云南省1名 34.撒拉族 1名 青海省1名 35.毛南族 1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1名 36.仡佬族 1名 贵州省1名 37.锡伯族 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38.阿昌族 1名 云南省1名 39.普米族 1名 云南省1名 40.塔吉克族 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41.怒族 1名 云南省1名 42.乌孜别克族 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43.俄罗斯族 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44.鄂温克族 1名 内蒙古自治区1名 45.德昂族 1名 云南省1名 46.保安族 1名 甘肃省1名 47.裕固族 1名 甘肃省1名 48.京族 1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1名 49.塔塔尔族 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50.独龙族 1名 云南省1名 51.鄂伦春族 1名 内蒙古自治区1名 52.赫哲族 1名 黑龙江省1名 53.门巴族 1名 西藏自治区1名 54.珞巴族 1名 西藏自治区1名 55.基诺族 1名 云南省1名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少数民族代表14名。 三、其余26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22-04-20 00:00:00 | 2022-04-20 00:00:00 | 无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名额分配方案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北京市40名,天津市31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0名,内蒙古自治区53名,辽宁省86名,吉林省53名,黑龙江省76名,上海市48名,江苏省133名,浙江省89名,安徽省103名,福建省66名,江西省76名,山东省159名,河南省160名,湖北省103名,湖南省109名,广东省160名,广西壮族自治区87名,海南省22名,重庆市55名,四川省136名,贵州省69名,云南省87名,西藏自治区20名,陕西省65名,甘肃省48名,青海省20名,宁夏回族自治区20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12名,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278名,其余255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23-03-05 00:00:00 | 2023-03-05 00:00:00 | 无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2023年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二、全体会议对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依次合并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 表决结束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三、表决分别在两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3月5日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3月12日举行的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四、本办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23-03-10 00:00:00 | 2023-03-10 00:00:00 | 无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2023年3月1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一、本次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等额选举。 四、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75名。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16名,进行等额选举。 委员应选名额为159名,按照不少于8%的差额比例,提名172名,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为13名。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五、本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六、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印制8张选举票、3张表决票。 8张选举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票。 3张表决票是:国务院总理人选的表决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的表决票。 七、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分别在以下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3月10日举行的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3月11日举行的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3月12日举行的第五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八、在选举和决定任命时,收回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九、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姓名模糊不清的,由总监票人进行复核确认后,不计入另选他人票。 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不能另提人选。 十、在等额选举时,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相应反对1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反对的候选人人数的,该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 十一、在差额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反对和弃权的候选人总数不得少于差额数13名,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如另提人选,则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在反对和弃权13名候选人的基础上,至少再反对1名候选人,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 十二、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留待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后的会议另行选举。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再次投票在3月12日举行的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十三、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电子选举系统计票。在投票过程中,如电子选举系统出现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结束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督下,启用备用电子选举系统。 电子选举系统认定为无效票的,由总监票人进行复核确认。 十四、选举票和表决票使用国家通用文字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的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汉语文字,另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照表,与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十五、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时,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十六、大会设监票人35名,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或被决定任命的人选的代表中推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团,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各推选1名。大会设总监票人2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七、会场设票箱28个,不设流动票箱;代表须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十八、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九、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报告投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二十、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的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或者表决的结果。 二十一、本办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23-03-10 00:00:00 | 2023-03-10 00:00:00 | 无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2023年3月1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批准这个方案。 会议要求,国务院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完成国务院机构改革任务。实施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依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加强科学技术、金融监管、数据管理、乡村振兴、知识产权、老龄工作等重点领域的机构职责优化和调整,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保障。 一、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加强科学技术部推动健全新型举国体制、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等职能,强化战略规划、体制改革、资源统筹、综合协调、政策法规、督促检查等宏观管理职责,保留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实验室建设、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科研诚信建设、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科技评奖等相关职责,仍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农村科技进步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分别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科学技术部的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责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挂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科学技术部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等职责,将科学技术部所属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划入农业农村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划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仍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科学技术部不再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二、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五、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牌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署办公。 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 六、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按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管理规定,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八、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研究拟订数字中国建设方案、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职责划入国家数据局。 九、优化农业农村部职责。为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将国家乡村振兴局的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重点地区帮扶政策,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研究提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在农业农村部加挂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 全国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过渡期内,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保持总体稳定,资金项目相对独立运行管理。 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乡村振兴局。 十、完善老龄工作体制。实 |